故障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在打火启动检查车辆问题时,车辆突然向前移动,将车下检查的检修人员轧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付伤者损失19800元。
(资料图)
去年4月,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袁某所在的修理厂修车。在修理过程中,因需要给车辆的刹车加气,杨某按照袁某的指示到驾驶室打火启动车辆。车辆启动后,突然向前移动,将在车辆底部检查的袁某轧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袁某将杨某以及货运公司、保险公司均起诉至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杨某将车辆开到修理站进行检修,其根据袁某的指示将车辆启动后发生意外,导致袁某受伤。杨某并非专业的维修人员,其依照指示启动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亦无法预料将发生车辆突然移动的风险。
袁某作为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在检修过程中车辆启动后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其车辆底部进行检修时,疏忽大意,未能预料到风险的发生,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其次,对袁某要求杨某及其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为非道路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付袁某损失19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的,应当以发生事故时车辆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是否为交通事故的标准。即使行为人没有驾驶车辆的主观意思表示,但若因过错或意外导致车辆实际处于通行状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非道路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贺子林 通讯员 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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