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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第43条限制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禁止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等拒绝给付措施,彰显了保障公民权,限缩了行政权,诠释了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本质。 2、该条逻辑严密,理念先进,内容合理,与《行政强制法》同一章节的预置规则呼应表里,较好地处理了一般规则与例外规定的关系,尚无修改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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